8月1日,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(下称“中检院”)官网发布通知,就《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意见稿》)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截止日期为8月16日。这意味着,“祛斑美白化妆品有法了”。
总的来看,《意见稿》分为3大部分,分别是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则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界定,以及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各项技术要求。其中,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对产品基本信息、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、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的规范。
《意见稿》对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各项技术要求,包括产品基本信息、产品名称、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、产品执行的标准、包装标签、产品检验报告、安全评估资料等方面,都做出了详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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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白、原料进一步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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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白方面,(《意见稿》对祛斑美白类的界定做了详细说明,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、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。而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、未使用祛斑美白剂的产品,不可同时申报“祛斑美白类”,此类产品可宣称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、色素沉着,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。
由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、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。因此,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,也应作为祛斑美白类产品申报。
除了对于美白产品界定、成分等方面的指导意见,意见稿还指出,在包装标签上,《指导原则》明确表示,祛斑美白产品不得使用夸大或绝对化宣称,如马上美白、消灭黑色素、阻断黑色素运输、直达肌肤底层、智能靶向抑黑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通过防晒作用,减轻外界紫外线损伤以及相应的皮肤应答,最终可能同时体现出一定的预防/减轻皮肤黑化或者晒斑的作用,但实际上这是属于防晒的次级结果。因此,若产品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、未使用祛斑美白剂的产品,可以宣传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、色素沉着,但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。
《意见稿》强调,仅通过提高水合度、清洁、去角质等方式,提高皮肤亮度或者加快角质脱落更新的,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机理存在区别,不属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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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白原料使用进一步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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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见稿》对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要求配方表完整,原料名称规范且符合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,因此祛斑美白剂的使用也应进一步予以规范。
根据意见稿,祛斑美白剂的使用应科学合理,除已批准可作为祛斑美白剂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外,应提供一定的使用依据,如作用机理科学依据、原料功效评价报告等,说明其作为祛斑美白剂使用的合理性。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研发情况,从法规资料或原料的作用机理科学依据和功效评价报告中,选择至少一类作为使用依据。
其中特别提到,植物提取物用作祛斑美白剂的,原料安全信息中应包含指标性成分定量要求等特征性控制指标。如有明确祛斑美白具体功效成分的,应设置功效成分相关的控制指标;没有明确功效成分的,原料的提取工艺和生产步骤应当具体、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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祛斑美白市场迎新气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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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《意见稿》一下达便有企业做出反应。多位行业人士认为,该指导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一些打擦边球现象,正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言,“有必要对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相关技术要点进行系统性研究,制定专门的技术指导原则,对重点问题予以讨论和明确,对相关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,以满足新新条例背景下行业和监管的高质量发展需求。”。同时,也有不少研发人员呼吁“美白成分清单”的尽快出台,“减轻企业负担,避免重复研究”。
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观点:清洁类产品或将被完全卡死,不能直接宣称祛斑美白。此前有不少品牌宣称洁面乳产品有美白功效,如今明文禁止了,“以后只能归到普通清洁类化妆品了”。
总的来看,国人对祛斑美白类产品的需求一直非常旺盛,但同时,美白市场也是重点监控赛道。从更高层面上看,《意见稿》明确了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具体要求,为企业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指导,也为技术审评以及监督管理提供依据,对于未来祛斑美白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有着积极的意义,在严厉的监管环境下,我国祛斑美白市场也将迎来新气象、新格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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